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发展联盟。
第二条 联盟组成:由商务部外资司指导,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长江经济带沿线11个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国家级经开区联合发起,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省级开发区和相关企业自愿加入。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促进长江经济带沿线国家级经开区产业有序转移、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有关要求,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第四条 联盟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合作互鉴、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第五条 联盟工作目标:促进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交流合作、协同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和跨区域合作;支持和鼓励海内外资本、企业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

第二章 联盟主要职责

 

第六条 搭建协同发展信息共享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论坛研讨等多种形式,分享长江经济带和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最新政策、产业发展动态、产业转移项目信息、园区及企业合作意向等,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七条 搭建协同发展经验交流平台:推动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经开区与高新区,以及与国外优秀园区开展经验交流,分享先进理念、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开展人才培训,支持园区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帮助联盟成员学习复制。
第八条 搭建协同发展政策研究平台:推动国内外专业机构和联盟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组建专家智库,研究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创新和园区间协同发展创新模式,研究支持中上游国家级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九条 搭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平台:依托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和联盟成员在海内外的广泛渠道资源,借助驻外代表处、多双边联络机制、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投洽会和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展会、产业工作委员会等平台,积极帮助经开区引荐客户资源,组织国内外企业实地考察交流,对接先进制造业及各地优势产业投资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促进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第十条 搭建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平台:在着力推动下游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依托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商务部上海基地),协助中上游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宣传推介、项目对接、人才培训等工作,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并防止出现污染转移和环境风险聚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搭建协同发展投融资服务平台。秉承市场主导原则,推动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联盟成员积极参与,探索利用产业基金等金融合作创新模式,支持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联盟为非法人组织。联盟由业务指导委员会指导,设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 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商务部外资司担任,委员由各省(市)商务厅(委)或省(市)投资促进局担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对联盟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运营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批准和取消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成员资格;
(三)审议并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调联盟资金筹措和使用;
(六)审议和批准联盟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七)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八)讨论和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单位原则上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采用轮值方式,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首届理事长单位由业务指导委员会推荐产生。
理事长单位负责统筹协调任期年度内的联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办公场地、人员及适当的经费支持。主要工作包括:
(一)牵头提出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
(二)牵头协调联盟资金筹措和使用;
(三)牵头召开联盟理事会议;
(四)支持秘书处开展联盟工作;
(五)组织举办年度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论坛;
(六)统筹协调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由联盟理事单位自愿申请,通过理事会议表决担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续担任。首届副理事长单位由联盟业务指导委员会推荐产生。副理事长单位配合理事长单位承担联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人员及适当的经费支持。
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提出建议;
(二)配合协调联盟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三)支持秘书处开展联盟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原则上由联盟成员自愿申请,通过理事会议表决担任。首届理事单位作为联盟发起单位,由联盟业务指导委员会推荐产生。理事单位配合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推动联盟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提出建议;
(二)对联盟资金筹措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支持秘书处开展联盟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置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秘书长由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派员担任,常务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派员担任,办公室设在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商务部上海基地),由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和副理事长单位视情派员组成。每个理事单位确定一名联盟联络员,共同参与秘书处工作,确保沟通顺畅。
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盟成员单位、企业及研究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议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各项工作;
(三)负责联盟理事会议等活动的筹备和有关会务工作;
(四)负责建立线上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收集、汇总、发布联盟及成员单位动态信息;
(五)负责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七)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第四章 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开区或省级开发区;
(二)具备一定影响和发展实力,致力于长江经济带产业优化发展的相关企业;
(三)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以及必要的材料文件;
(二)秘书处审核后经联盟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出联盟程序:联盟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应于每年联盟理事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函件,并对有关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函件后上报理事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如下各项权利:
(一)结合联盟主要职责,享有六大平台资源的权利;
(二)深度参与或主办联盟活动的权利;
(三)对联盟工作及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获得联盟秘书处有关支持和服务的权利;
(五)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会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各项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与联盟开展的各项工作;
(三)承担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支持秘书处工作;
(四)向联盟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数据;
(无)对联盟提供的涉密信息、资料严格保密;
(六)联盟成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联盟工作经费由理事单位共同筹集,争取财政专项项目资金支持,并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募集,保证联盟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根据以下原则实施:
(一)联盟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秘书处日常工作经费和联盟大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联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联盟会议和活动、专项工作开展、调研考察等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工作支出;
(三)其他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收支由秘书处代管,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账目,并接受联盟理事会议监督。对于联盟经费的使用情况,秘书处应每年定期向联盟理事会议通报,并接受理事会议的质询。

 

第七章 联盟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原则上永久存续,但是由于特殊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不再开展活动时,由秘书处提出,并经三分之二理事单位同意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长江经济带之外的国家级经开区和省级开发区可向联盟秘书处申请成为观察员单位,享有参加部分联盟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联盟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