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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股权投资创新服务平台
中法科技创新投资工作组工作办法

  第一条工作背景
  为充分发挥国际股权投资创新服务平台(简称“平台”)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加速项目转化落地作用,进一步加强国别(产业)专项投资促进服务能力,根据“国际股权投资创新服务平台合作伙伴计划”,现拟在平台项下发起成立中法科技创新投资工作组(简称“工作组”)。

  第二条工作目标
  工作组旨在以中法科技创新投资为主题,强化中法科技创新投资跨境服务能力建设,整合平台内外相关伙伴资源,共同推进中法科技创新领域资本和项目对接合作,助力地方构建中法科技创新投资生态体系。

  第三条 为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工作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工作组工作应以本办法为指导,受本办法有关条款约束。

  第四条 工作内容
  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聚中法科技创新投资领域相关资源,推动各主体间资源交换和信息共享;
  (二)加强中法科技创新投资领域项目与资本、金融、法律、财会、人才、市场、咨询、载体等专业服务要素的对接;
  (三)利用工作组资源优势,促进各地中法科技创新投资合作;
  (四)推动中法科技创新投资领域行业交流和知识分享;
  (五)围绕中法科技创新投资开展市场化项目合作;
  (六)推进中法科技创新投资工作组组织机制建设。

  第五条 组织架构
  工作组是平台下设机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工作组下设一个组长单位,一个执行组长单位及多个成员单位。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是工作组组长单位
  执行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也是平台合作伙伴,受“国际股权投资创新服务平台伙伴计划”各项条款约束。

  第六条 工作要求
  组长单位负责工作组全面工作,指导执行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执行组长单位在征得组长单位同意后,负责工作组具体工作和项目的牵头推进和落实,并定期形成工作成果。涉及市场化合作的项目,按项目有关协议约定开展工作。
  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参与工作组各项工作开展。工作组各项工作优先考虑与成员单位进行合作。
  工作组各单位不得未经组长单位同意擅自以工作组名义开展工作。以工作组名义开展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国际股权投资创新服务平台伙伴计划”各项条款之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加入与退出
  凡是与中法科技创新投资相关的企业、投资/服务机构、政府园区等均可申请加入工作组。
  工作组执行组长由组长单位任命,应在中法科技创新投资领域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工作实践经验,并能推动工作组工作务实开展。
  组长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执行组长单位进行调整,有权对不满足工作组工作要求的执行组长单位进行撤换,有权对不积极参与工作组工作的成员单位进行除名。
  执行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均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组长单位申请退出工作组。如前述单位已实质参与工作组市场化项目的落地实施,在切实履行完相关责任和义务前原则上不得退出工作组,有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收益
  工作组开展市场化合作产生的收益,工作组组长单位有权取得平台建设管理和品牌使用相关费用,执行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原则上享有基于其自有业务所开展合作产生的收益,具体分配方式以该项目签署的相关协议所约定内容为准。

  第九条 工作组各项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参照“国际股权投资创新服务平台伙伴计划”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保持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长单位负责解释、变更和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