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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规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简称“中欧ICT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英文译名为 :China-Europe ICT Investment Promotion Working Mechanism。


  第二条 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是由从事信息通讯产业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包括中欧贸易与投资促进部门、中欧信息通讯产业的主管部门、中欧信息通讯产业领军企业、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国际组织、智库、知名学者专家以及相关产业链企业与用户单位等,集官、产、学、研、用为一体,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欧洲)与中国信息协会信息服务网络委员会共同发起,是中欧信息通讯产业领域双向投资促进的非营利联合体。

 

  第三条 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宗旨:立足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中欧信息通讯产业发展大趋势,深入推进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构建中欧跨境信息通讯产业投资合作平台,为开创中欧经贸合作新局面而努力。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组织机制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中欧经贸合作与信息通讯产业跨境投资取得新进展。


  第四条 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任务是:以开展中国与欧洲国家之间的双向投资促进工作,推动和搭建中欧信息通讯产业跨境投资促进平台为重点;以创建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合作生态圈并推动中欧跨境产业资源整合利用为核心;搭建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合作中政府、国际组织、商协会、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之间的沟通桥梁,发挥跨境产业投资合作平台的交流和服务作用,致力为机制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中欧信息通讯 产业投资合作生态圈服务。


  第五条 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及其相关业务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规则;
  (二)有自愿加入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意愿;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申请加入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企业单位在中国、欧洲境内拥有投资或有投资合作意愿。


 

  第七条 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工作范围包括:产业双向投资促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八条 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由发起单位、轮值主席单位、支持单位及中欧信息通讯产业高级专家委员会组成。下设秘书处,地址分设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市和中国北京市。


  第九条 本规则自投资促进工作机制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于中欧信息通讯产业投资促进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