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购置时不再需要提前审批 沈阳营运车辆今年要安GPS
2007-02-28 16:46  文章来源:沈阳晚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2月15日,《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已正式实施。新《条例》实施后,与原来相比有哪些新变化?2月27日,沈阳市交通局相关负责人做出权威解读:新《条例》与原来相比,主要有六大亮点。

  截至2006年,沈阳市货运车辆已达到71880台,从业人员达到197842人。

  亮点1:

  取消车辆购置前审批制度

  删除了原《条例》第十三条关于“购置用于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购车手续,经批准方可购置”的规定。

  解读:《条例》修订后取消了营运车辆购置的前置审批,今后货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实际,自主决定购置车辆。但购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

  亮点2:

  运输车辆年前安装GPS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集装箱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并实时监控。

  解读:货运车辆安装实时监控的规定为今后GPS在沈阳市道路货运行业的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2006年底,沈阳市安装GPS的货运车辆仅有1322辆,仅占货运车辆总量的1%左右,这远远不能适应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今年沈阳将全面推广GPS在货运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截至今年底除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面使用GPS外,重型货运车辆等也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

  亮点3:

  新购危货车辆需登记

  《条例》规定:道路货运经营者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解读:许多危险货运经营者由于对国家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购买的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而不能营运,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危险货运车辆购置前登记不仅体现了对危险货运车辆安全性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利益。

  亮点4:

  从业人员信誉考核

  《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货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解读:目前根据交通部和沈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主要涉及对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经营资质变化情况、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亮点5:

  手续不全难进货运站

  《条例》规定: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货运信息服务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解读:由于货运服务业经营入门条件低,经营者资质情况参差不齐,货运服务业尤其是货运代理等信息配载等企业不规范经营,损害承托双方利益的情况仍时有见诸报端,因此,《条例》对此设有专门章节,力争从源头上解决货运代理卷款潜逃事件的发生。

  亮点6:

  打击非法异地营运车

  《条例》规定:外埠货运车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

  解读:此规定有利于打击异地车辆非法营运,维护沈阳市货运市场总体运营秩序。在沈阳市运营超过30日的外地货运车辆,在《条例》实施后应及时到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和核查。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评】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60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邮箱